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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4 作者: 字体: 【】【】【

各县(市)区安办、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安办通知要求,今年将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市安办《转发省安办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榕安办[2010]32号)有关要求,每个月3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事项明确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安办:负责报送附表1和附表3中“工矿商贸”部分内容。

   (二)市直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1、市经委负责填报:

   1:“7.冶金、有色企业”;

   3:“5.化工”和“8.冶金、有色、电力、等工商贸企业”。

   2、市公安局负责填报:

   1:“6.烟花爆竹企业”;

   3:“6. 烟花爆竹”和“7.民爆物品”。

   3、市建设局负责填报:

   3:“4. 建筑施工”。

   4、福州电业局负责填报:

   3:“8.冶金、有色、电力、等工商贸企业”。

   二、填报时限:各单位务必于每月3日前将统计表报市安办。

   联系人:许荣增,电话:87505322,传真:83259796

 

 

                           市 安 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1:工业企业隐患排查统计表

附表3: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