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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1-03-14 作者: 字体: 【】【】【

为打击瓶装液化气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液化气市场安全运营秩序,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五城区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重点

(一)整治目标:消除液化气市场安全事故隐患,健全液化气市场监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新的违法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液化气安全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以及充装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林瑞良(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林京洪(市建委副主任)

郑保胜(市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丁皖闽(市质监局副局长)

 慧(市建委副调研员)

 员:梁文凌(市安监局副局长)

 辉(市工商局副局长)

郑雷声(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刘建兴(鼓楼区政府副区长)

何长嘉(台江区政府副区长)

程必康(仓山区政府副区长)

金昌钦(晋安区政府副区长)

 威(马尾区政府副区长)

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林京洪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市容管理局郑保胜副局长、市质监局丁皖闽副局长、市建委林慧副调研员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市里组建成立市级联合执法队,在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队成员由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各区政府应相应成立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区级联合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各辖区范围内的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严管液化气经营企业和排查打击非法店(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执法和督促整改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市级联合执法队查处违规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以及充装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报市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各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非法店(点)整治工作,组织镇(街)、村(居)、社区开展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场所、店(点)摸底排查以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工作,汇总辖区内非法(点、店)摸排情况,组织区联合执法队进行拉网式清查。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行为,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

市容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店点进行查处取缔。

质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加强钢瓶在充装以及检测等环节管理,查处充装不合格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等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液化气的店(点)进行查处。

公安(治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等涉及治安防火、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31日至201112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1131—2011320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各区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各镇(街)、村(居)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店(点),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2011321—20111120日)。各职能部门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分区域、分片地拉网式清查,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以及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11121—20111220日)。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配合,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工作任务分解表》(另行下发),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液化气企业监督检查,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采取以各企业日常自查为主,各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直销系统,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跟踪。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等行为,发现1起,处罚1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经营或充装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厉打击非法店(点)。采用以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店(点)。各区要组织区联合执法队开展拉网式清查,对排查、举报、回潮的非法店(点)予以坚决取缔,不留死角;各镇(街)、当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求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店(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对屡查屡犯的,应及时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房东),进行依法处理,消除危险隐患,以达到根治“黑气”的目的。

(四)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各区要继续组织进小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店(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五)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各区、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314541,传真:83352844,电子邮箱:fzjsjygc@163.com)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