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 1 受理
  • 2 审查
  • 3 登记
  • 4 办理时间
  • 5 收费标准
  • 6 办理地点
离婚登记
  • 1 婚姻登记处
  • 2 办理材料
  • 3 办理流程
  • 4 办理条件
1、 婚姻登记处

   鼓楼区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五四路新华都对面)三楼(麦当劳楼上)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令(14:00-17:30);周六(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14:00-17:30)
  咨询电话:0591-87535114
  晋安区
  办公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2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8、19号便民服务类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0591-83641869
  仓山区
  办公地址:仓山区闽江大道238号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山文体中心体育馆一楼,可坐公交至燎原站)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正常上班)
  咨询电话:0591-86391719
  台江区
  办公地址:台江区儿童公园路101号台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咨询电话:0591-83285021
  马尾区
  办公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税务大楼2楼婚姻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591-63190520
  长乐区
  办公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57号(财富广场1#1a#楼五层)。
  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91-28923347
  福清市
  办公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东二厅福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双方或一方的户口在福清市城区7个街道,到福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若户口在7个街道以外的镇,需至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地址在各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1-85168537、0591-62109958
  闽侯县
  办公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07窗口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正常上班)
  咨询电话:0591-22273893
  闽清县
  办公地址: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331号
  办公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91-22375916
  连江县
  办公地址: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咨询电话:0591-26176979
  罗源县
  办公地址: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2号一层
  咨询电话:0591-26875530
  永泰县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万冠双子星二楼01-02窗口
  咨询电话:0591-62275665
  福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州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楼
  咨询电话:0591-88286665
  
2、 办理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
  3、男女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军人应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 办理流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周末及节假日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办理地点:
  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
  
4、 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生育指南
  • 1 生育登记是什么?
  • 2 生育登记有什么用?
1、 生育登记是什么?
 确认本次生育的政策属性: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2、 生育登记有什么用?
证明生育的合法性:  
  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 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 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 政策内生育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持《生育服务登记表》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办理时间:
  生育登记可在孕前或孕后办理,一般在育妇分娩前后三个月办理。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省户籍地的人员可在网上申办。
收养指南
  • 1 受理条件
  • 2 办理材料
  • 3 办理流程
  • 4 审查
  • 5 发证
1、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 办理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五)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五)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 办理流程

  提交收养材料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4、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经初步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并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5、 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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