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日期:2022-11-21 17:27 来源: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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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年满三十周岁;

  ⑵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有配偶的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⑸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流程:

  1、收养国内儿童流程:

  ⑴收养意向申请;

  ⑵意向收养家庭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⑶签订《融合协议》;

  ⑷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刊登公告;

  ⑸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进行收养前的评估;

  ⑹提交《收养人情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登记申请书》,签订《收养协议》,上报福州市民政局审批;

  ⑺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⑻到我院领取被收养人户口,派出所迁移户口。

  2、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流程:

  ⑴收养意向申请;

  ⑵意向收养家庭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⑶签订融合协议;

  ⑷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进行收养前的评估;

  ⑸提交《收养人情况证明》《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登记申请书》,签订《收养协议》,上报福州市民政局审批;

  ⑹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刊登公告;

  ⑺收养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⑻到我院领取被收养人户口,派出所迁移户口。

  备注:初步评估收养家庭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产权证、学历证书、收入证明;收养前的评估所需材料以收养登记机关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收寄养办,0591-8371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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