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粮油等民生商品经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0-01-26 17:02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各有关经营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谣传消息导致部分地区出现抢购大米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大米等民生物资商品价格,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郑重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盐等产品批发、零售、收购业务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恶意囤积。

  四、经营者经营商品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到标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

  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望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民生物资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6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