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社保费免收滞纳金 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至28日

榕多个涉税事项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日期:2020-02-20 09:17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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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获悉,为助力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市税务局制定落实延期缴纳社保费举措,针对缴纳社保费采取了延长缴费期限和延缴费款免收滞纳金两项政策。

  疫情期间,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期限,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延长缴费期限内,企业申报补缴的上述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即自2月4日起的延缴期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延期申报缴纳费款属期为1月和2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系统设定予以免收滞纳金。

  同时,税务部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执行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1月份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及时申请减免的,减免期限可顺延至4月份,即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期限为2月1日至4月30日;1月份和2月份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未及时申请减免的,减免期限可顺延至5月份,即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期限为3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期限为今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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