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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8〕124号
[ 2008-08-05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纠风办、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的要求,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六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要以2008年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08〕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8〕100号)等法规、文件及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理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与实施重点
    (一)工作目标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落实“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扩大归集面,扭转归集单位结构失衡,实现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
 根据《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理顺管理体制,扩大归集面,提高服务标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
    第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情况、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2006年以来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督促。
    第二,确保资金安全,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重点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要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重点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问题予以处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清理、纠正和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或国家权益和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对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的管理部进行整改;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
    第四,解决机构调整不到位问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122号要求,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所辖县(市)管理部应实行“统一管理,垂直领导”。按照“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财务报表”要求,各管理部应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对外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五,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重点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7月):部署动员阶段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七个部门组成市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在管理中心对各县(市)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前,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制定工作计划。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与工作安排,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开会布置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开。管理中心应在其网站上设立举报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8月上旬前,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应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情况,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及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8年8月上旬):自查自纠
 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对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整改到位。在整改的同时,要从规范管理入手,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需要市里统一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应在8月中旬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8月下旬)监督检查
 市领导小组要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帮助管理中心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中心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8年9月)分析汇总、巩固成果
 市领导小组将于9月上中旬抽查管理中心和部分县(市)管理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9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省协调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08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工作责任制。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要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法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四)纠建并举,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是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国债购买、管理中心的费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定期通报、推广经验。管理中心和各县(市)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的方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善于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
 专项治理要把维护资金安全作为根本目的,从促进资金管理和经办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入手,围绕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策执行、规范基础管理、提升管理手段、明确职责权限、理顺工作体制、健全监督机制等重点,分步有序地推进,注重阶段性成果。
     在专项治理中,要组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积极开展自查和全面清理,围绕资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公积金监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害基金等问题,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制定改进完善措施,并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提高维护资金安全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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