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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劳动和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25号
[ 2008-08-08 ] [ 市城管执法局、劳动和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城管执法局、劳动和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  市劳动和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市十三届政府200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及五城区环卫部门、内河管理部门和市五一广场管理处工作且在市、区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内的编外环卫工人、编外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编外内河护河员。
    二、基础工资和补贴
    1、基础工资:2008年5月1日前签订用工合同的编外环卫工人经考核合格者,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原核定工资(800元/月)基础上每人增发工资200元/月;2008年5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编外环卫工人,在试用期内执行工资900元/月标准,期满考核合格后工资增至1000元/月。
    2、季节性高温补贴:参照全市在编环卫人员统一标准(每人72.5元/年)执行,如遇有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3、节日保洁补贴: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年共11天)期间正常工作的编外环卫工人,按其实际出勤天数给予每人150元/天的节日保洁补贴。
    三、考核制度
    建立岗位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定期考核每两年一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区环卫部门审批备案。
    四、工资正常增长制度
    将工资增长与岗位绩效相挂钩,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年增长幅度参照福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经定期考核合格者,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一个档次按80元标准执行);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工资档次。
    五、奖励制度
    对在环卫作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编外环卫工人给予奖励。被评为市级劳模或累计二次被评为市十佳环卫工人的编外环卫工人,自受表彰的次月起给予晋升月工资一个档次奖励(即月工资增加80元),该奖励不影响两年一次的正常工资晋升调整。
    六、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本实施意见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垃圾处理费编外征收人员所需资金部分从垃圾处理费征收手续费中予以列支。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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