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更名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2018〕8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推进标准化办税服务工作的意见》(闽地税〔2014〕21号),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福州市长乐区地方税务局启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专用章”82-1、82-2……82-12等12枚新印章(印模附后),其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长乐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业务专用章印模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