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9〕13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及各管理部,市医疗保障数据中心,各有关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肠内高营养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87号)规定,对肠内高营养治疗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完善“肠内高营养治疗(项目编码120800002)”、“经腹子宫肌瘤剔除术(项目编码331303011)”、“扁桃体烙法治疗(项目编码470000007)”的3个项目内涵。
二、修订“变应原测定(项目编码250405)”、“总IgE测定(项目编码250405001)”、“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4)”、“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5)”、“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项目编码2703)”、“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项目编码270500001)”、“耳部特殊治疗(项目编码310401049)”、“经胸腔镜交感神经链切除术(项目编码330204016)”、“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项目编码420000005)”、“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项目编码460000008)”等10个项目相关栏目内容。
三、取消葡萄糖测定(项目编码250302001)说明栏“血糖仪检测(项目编码25030200103)”项目。
上述价格项目补充完善及说明栏修订详见附件。
四、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范的内容,及时做好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更新调整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不得擅自拆分或调整价格项目及收费编码。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福州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