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我市纳入门诊补偿的特殊病种(2008年11月)

来源: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0-07-30 字体显示:【】【】【

  目前我市将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辅助治疗、Ⅱ期与Ⅱ期以上高血压(含中风)、Ⅱ期与Ⅱ期以上糖尿病十个病种的门诊治疗纳入首批门诊治疗补偿范围。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照不高于单病种治疗费用40%的标准确定,具体门诊补偿比例、封顶线由各县(市)区根据筹资总量、发病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