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既往职业史证明(可由既往用人单位、当地政府部门提供)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既往史;
(七)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材料中,职业史、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应为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在提供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
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三、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史、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四、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的:不属于《职业病诊断目录》;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不属于批准证书核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的;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又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提交补充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等情形。
五、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办理受理手续。
六、职业病诊断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受理诊断的范围: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其他职业病
地址:福州市群众路95号
联系咨询电话:8337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