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4739982 行政许可决定书 融消行罚决字〔2023〕第0097号
编 号 35001227X202300080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事由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清市渔溪林文珠石材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181MA35******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福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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