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4689524 行政许可决定书 榕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编 号 35001000X202300004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1〕18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处罚事由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州市第七医院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501004880******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壹拾叁元整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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