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榕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3号 | |
编 号 | 35001000X202300024 | 执法依据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三十九条 |
处罚事由 | 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500004880******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