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晋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0号 | |
编 号 | 35001205X202300090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事由 | 过失引起火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欧某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40221199604******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福州市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