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晋消行罚决字〔2023〕第0118号 | |
编 号 | 35001205X202300109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处罚事由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某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52121196710******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福州市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