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连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9号 | |
编 号 | 35001221X202300043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事由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奚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20323198607******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连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