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侯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1号 | |
编 号 | 35001223X202300112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事由 | 过失引起火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62531197809******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处警告的处罚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