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梅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1号 | |
编 号 | 35001224X202300035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处罚事由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建杏双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4MA2Y******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使用厂房四层员工宿舍,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