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4726774 行政许可决定书 梅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8号
编 号 35001224X202300045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事由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50124197311******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书下载

  • 003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