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18-06-29 08:56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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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围绕“十三五”福州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必须突破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以及《福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2018-2020年)行动方案》,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资源禀赋相匹配的特色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水产、畜牧、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花卉竹木七大特色产业提质增效,着力打造一批重大项目和产业集群,构建符合福州实际的特色现代农业体系,提升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我市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

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对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0亩以上、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且从事粮果蔬菌花卉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农业部门查验合同、现场,报市级农业部门复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地块不重复奖励。这条政策对“榕政综〔2015〕311号”文件规定“对新增受让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粮食播种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做了具体修订。

到2020年,我市拟建设15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年认定5个左右,对新增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主体奖补100万元,用于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核心区基础设施等建设

(二)支持做大设施农业

启动新一轮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设施农业大棚(规模达20亩以上的温室大棚三、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一, 10亩以上的智能温控大棚二、智能温控大棚一,2亩以上的智能温室),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在省级以上财政对工厂化封闭式循环水养殖补助600元/m2、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助150元/m2、全塑胶养殖网箱补助150元/m2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补助10-30万元/口的基础上,按省级以上对应补助资金的10%给予奖励。市级以上财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对应类型标准的50%。

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未达到省级起补规模标准,养殖规模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普通工厂化养殖、全塑胶养殖渔排,每平方米分别奖励600元、150元、150元;对40米≤周长<60米、60米≤周长<90米、90米≤周长<120米的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每口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奖励

(三)支持发展生态农业

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鼓励创建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对当年通过验收考评并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用于开展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鼓励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示范引领畜牧业绿色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用于发展绿色畜牧业。

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减少海水网箱养殖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替换数量达到200个以上的塑胶浮筒(浮球)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对1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推广农业经营主体,每亩奖励800元。

(四)支持发展品牌农业

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启动市级农产品品牌评选认定工作,每年评选认定五大“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10个以上“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品牌”,对新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品牌创建主体奖励20万元。

为提升福州名特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福州特色品牌农产品的关注度、影响力和美誉度,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给予每场30万元的奖励。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协会)拓展农产品市场,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协会),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境外占比15%)、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对新增的农业部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这条政策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20万元、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建5000亩以上并投入运营的森林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经规划和批准,在重点林区县、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新建成的森林步道按每公里3万元奖励。

(六)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

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新增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奖励50万元;提高农产品加工产能和精深加工水平,对农产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审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每艘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应用农业新技术

鼓励引进吸收先进现代农业技术,对一次性引进国外先进农业设备500万元以上并投入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奖励150万元。

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中应用,鼓励相关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对列入国家数字农业项目的,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鼓励创建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种养智能化管理系统(露地栽培 100亩以上、设施大棚50亩以上、工厂化栽培10亩以上、禽类存栏20万羽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成果展示平台每年评选2家以上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年推荐一批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评定10家以上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建农民合作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按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合作社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这条政策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提高到10万元,鼓励大学生返乡创业,创建农民合作社。

(九)保障农业新业态用地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文件,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比例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十)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

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市级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市级每年到位1000万元,三年全部到位;县级每年到位500万元,两年全部到位。当赔付率超过150%时启动大灾风险准备金,赔付率在150%-300%损失部分由保险企业与准备金按1:1分别承担;赔付率超过300%损失部分由保险企业与准备金按1:2分别承担。准备金承担部分由县级准备金先行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市级准备金承担至准备金封顶。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对应省级对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政策,将《关于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榕委发〔2013〕9号)文件规定的 “对参保的设施蔬菜(含食用菌)在省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修订为: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三、有关事项

(一)“十条措施所指农业为大农业概念,即含农业、渔业、林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如:“市级以上”包括市级、“500亩以上”包括500亩

(二)对需要市级评审、认定的项目,每年由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对无申报指南具体要求的奖励措施(适用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0月底前正式行文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市级预算安排。

(三)“十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正,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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