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业局关于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的政策解读一

日期:2018-07-18 16:59 来源:林业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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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要:2017年12月6日,福州闽侯某驾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占用林地修建驾校训练场,侵占破坏林地面积总计26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民警查获。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董某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没有争议。

  关于案件定性问题。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毁林开垦行为即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 0元至3 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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