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业局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的政策解读二

日期:2018-07-20 09:23 来源:林业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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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要:福清市翁某于2016年8月15日在福清市高山镇某村建养鸭场,造成部分林地被破坏占用。

  案件评析:被破坏林地属农田防护林,树种为木麻黄。被破坏(占用)土地总面积601.3平方米(A、B、C三处),属林业用地。A处(536.4平方米)系修建鸭舍,原土壤植被已毁坏灭失,土壤层未破坏,符合正常种植条件,拆除后可正常恢复种植;B处(43.2平方米)系修建为杂物工具间,原土壤植被已毁坏灭失,土壤层未破坏,符合正常种植条件,拆除后可正常恢复种植;C处(21.7平方米)系修建为砖结构值班室,原土壤植被已毁坏灭失,土壤层已水泥硬化,无法恢复种植。现场未检见到被破坏的林木。

  有关资料:翁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养鸭场,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法人代表对此供认不讳。根据福清市林业局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违反程度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轻微档予以处罚:1、责令恢复原状。2、处未硬化非法改变用途林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5796元的罚款,硬化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30元的罚款,651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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