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供财〔2018〕168号)中的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拥有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企业及所投资的企业中下列权益属于社有资产:
(一)企业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所投资的企业中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
(三)留存于改制企业的不折股资产、账销案存资产、提留资产以及未经评估或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等属于社有的资产;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因享受政策优惠等方式获得的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
(五)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权益。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对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做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因市政、城乡规划、交通设施扩建及水利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谁拆迁谁还建、就近复建,或按公允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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