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日期:2018-10-19 11:52 来源:教育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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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课后服务?

  答:《意见》指出,课后服务对象为全市放学后家长无法及时接送,对托管有刚性需求的初中和小学学生。

  二、开展课后服务要注意什么?

  答:《意见》指出,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中小学课后服务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为开展课后服务学校、相关机构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分为校外课后服务和校内课后服务。校外课后服务是指在非教学时间段提供接送、用餐、休息、课业辅导等服务。顾名思义,就是离开学校,参加教育类型的服务,这类是盈利性的、有收费的(多为校外机构提供的有偿服务)。

  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内的非教学时间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科辅导、兴趣爱好活动等。总之,校内课后服务一定要坚持自愿、公益、非盈利性原则。

  三、 课后服务主要做什么?

  答:通过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个别辅导,开展体育、艺术、美育、科普、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等多形式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禁止变相集体补课、上课。

  四、 谁来参与课后服务?

  答:《意见》指出,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教师,以及社会热心人士、志愿者、家长委员会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应严格执行轮班制度。

  可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统筹解决学校人员不足问题。

  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前提下,由校方提供课后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由校外课后服务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实现场地、人员资源整合。

  五、 课后服务产生经费由谁出?

  答:《意见》指出,各县(市、区)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

  公办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经费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年度财政预算,市属公办初中、小学按生均专项经费每生每年200元予以拨补(不含已开展的小学午托经费),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补助标准,人员经费原则上按每30名学生配1名教师,每90名学生加配1名教辅人员(教师)标准进行补助,设施设备维护更新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并积极争取总工会的经费支持,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按服务时长发放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劳务费课时标准参照现行市属学校临时顶岗教师代课金标准执行,按月发放,以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

  六、课后服务学生安全如何保障?

  答:《意见》指出,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机构,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可根据中小学课后服务需求,探索“综合意外、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食品安全”等项目的新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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