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日期:2019-04-16 14:44 来源:粮食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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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出台《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榕粮行〔2019〕68号),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5月,我市出台《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90号,对促进我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增强我市粮食供应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价保供”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我市粮食安全。随着粮食流通形势变化和有关粮食政策调整,目前,该《意见》部分条款已与我市粮食工作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发〔2018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9 号)精神,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粮食企业发展壮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市粮储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意义

  (一)增加我市粮源供应。2017年我市粮食自给率仅为18%,对外依存度高。为增强我市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掌握一定的产区粮源,增加市场供应,满足应急需要,拟继续扶持有实力的粮食企业到产区建立生产基地,并积极鼓励“引粮入榕”,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我市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完善应急供应网络。健全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和稳定粮食市场价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我市人口规模扶持一定数量、分布合理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是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扶持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

  1、扩大扶持对象。将原《意见》扶持对象从“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为“粮食贸易、加工企业,鼓励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建设省外粮食生产基地,为我市提供稳定粮源。

  2、提高扶持标准。将原《意见》基地建设扶持标准从30元/亩提高到60元/亩。

  3、调整运费补贴。将原《意见》企业按照市政府应急调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运回规定数量的基地粮食,按不超过实际运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运费补贴,补贴标准提高为“按实际运费给予补贴

  (二)新增扶持引粮入榕

  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扶持我市年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具体奖励标准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榕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奖励。

  (三)继续扶持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保持原《意见》奖励办法不变。

  (四)扶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

  新增“扶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建设”。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经市粮储局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给予每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1万元补贴。已享受骨干粮店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五)签订保供稳价协议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与市粮储局签订保供稳价协议。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应按照市政府应急调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数量的粮食运回我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担防灾救灾等特殊时候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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