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19-07-12 21:43 来源:名城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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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应在五年内完成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我市于2014年先行启动了全市历史建筑为期三年的普查工作,目前已建立覆盖全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2017年12月,我市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第一批10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之一。为进一步落实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和措施,构建历史建筑管理机制,明确资金保障,制定并出台福州本地的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政策,已十分必要。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管理办法》分总则、认定、保护规划、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制,在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基础上,结合福州五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细化,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了历史建筑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管理原则,旨在强调具体实践中,重要的、具有较高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以保护名录的方式予以公布,通过建立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公布、挂牌、修缮补助、信息管理等机制,实现历史建筑的真实、完整的保护,鼓励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多种利用形式。
  四、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措施
  1.《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各级财政保护资金优先用于濒危历史建筑的修缮加固和消防设施建设;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2.《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以及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但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实行先予保护制度。通过进一步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努力做到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保尽保。
  3.《管理办法》规定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即对照福州历史建筑认定的五个标准,按照推荐、评审、公布三个程序进行确认,具体经过预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科学决策环节,最终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予以公布。经公布的历史建筑由政府统一设置保护标志,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拆除、迁移、调整或撤销。这项制度一方面夯实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另一方面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管理办法》确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图则)编制内容和分类保护要求,为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
  5.《管理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的保护责任秩序。一般原则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承担保护责任,特别规定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不清时,由政府确定的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代管人不明确的,除有约定的外,由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6.《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利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如:原则上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出现不具有修缮能力等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按保护协议承担。又如: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签订保护协议取得政府补助。又如:历史建筑存在损毁、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时,保护责任人在及时采取抢救保护措施的同时,应报告所在地政府协助进行抢救保护。再如: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图则)的要求组织实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利用,应按照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历史建筑保养、维护、修缮等。
  7.《管理办法》建立了福州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信息管理机制,有关信息资料可供公众查阅,以期达到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目的。
  8.《管理办法》规定了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形式和社会参与方式,特别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新技术,鼓励探索植入现代功能和现代需求的保护利用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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