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19-11-28 16:11 来源:教育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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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榕任教,福州市曾于2018年3月发布《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榕教综〔2018〕46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五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来榕任教予以发放奖励金。为进一步加大优秀教育人才的引进力度,今年11月11日,福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再次联合发布《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了奖励金,扩大补助范围,创新职称评聘方法,对优秀青年教育人才来榕任教,分别给予相应人才配套补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委王宁书记提出的“创新政策、精准引才、补好短板”指示精神以及对教育系统引进优秀博士人才的具体要求,市教育局牵头与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并报请省教育厅、人社厅支持,对去年出台的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的奖励标准,大力招聘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到我市任教。在此背景下,经市政府批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三家联合出台了《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引进博士”职称评聘办法

  对引进的属榕教综〔2018〕46号规定的第3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含2019年以前引进的此类人才),在职称评聘上开设“绿色通道”,不受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试用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确认并聘任为一级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两年,且每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参加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高级教师职称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可确认并聘任为高级教师。

  (二)加大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相关补助的力度

  1.六年服务期内(含试用期一年)对引进的5类人才予以发放相应人才配套补助。

  2.增加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奖励待遇。

  3.增加其他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奖励待遇。

  4.增加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的奖励待遇。

  5.停止执行原对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每人一次性发给3000元安家补助的政策。

  6. 进一步明确榕教综〔2018〕46号及本补充规定的适用学校范围。

  7.对榕教综〔2018〕46号文件中的部分优秀青年人才的界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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