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之难——《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日期:2019-12-06 11:59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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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具体出台了哪些破解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难的硬措施?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作出了详细解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

    该负责同志表示,2000年至2018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2.49亿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0.2%上升至17.9%。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截至2018年底,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近30张,但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其中,一些地方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与空间规划结合得不够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划拨用地比较困难,老旧城区盘活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难度大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部署,立足部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落实空间布局、充分保障用地、着力降低成本、严格实施监管”的思路,研究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

    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对部分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形成《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近期以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

  坚持规划统筹和合理布局

    该负责同志表示,《指导意见》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指导作用,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与城市老年人口的需求相匹配。

    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在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特点的基础上,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涵盖了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要求各地编制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该负责同志表示,《指导意见》坚持充分保障需求,多渠道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上,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支持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需求。同时,从多个方面着力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充分调动社会主体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强化后期监管,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养老服务发展。

    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应保尽保。明确了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条件,积极支持医养结合。明确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划拨用地的条件和办理方式,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方式等。

    着力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明确经依法批准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鼓励利用存量房屋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的过渡期政策。

    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明确了涉及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办理要求。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土地用途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管理等作出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机制,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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