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解读

日期:2020-05-28 10:0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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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我局于2019年年底组织开展《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相关研究拟定工作。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局内网2次向县区局和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组织座谈研讨;通过微信群向我市25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局网站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4个县区局、1个处室、1家企业和拟联合发文的市医保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修订后,拟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稿,经相关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2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闽药监综药流〔2019〕5号)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药通〔2016〕1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简化兼并重组企业许可审批流程,对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同时允许按要求盘转药品,不暂停经营业务。

  二是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信息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远程审方门店人员配备进行明确,促进政策实实在在落地;通过备案管理,完善自动售药机和便民药柜设立程序;推广电子处方应用,解决零售企业处方药管理难题;对电子首营资料档案进行确认认可,减少企业运营成本;鼓励采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促进线上线下经营。

  三是优化监管促企业发展。针对部分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不易获得的实际,对租赁未到期的药品经营企业换发证时,实行产权证明承诺;鼓励企业采取一次慢病患者档案备案,多次登记销售方式,为慢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对经营少量药食同源等单味中药饮片企业,允许开架销售,并可不设中药斗柜,促进监管措施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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