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28 15:52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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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和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项民生工程的开展和落实,更好地服务群众,参照杭州、厦门等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市职部门及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本着进一步简化审查手续,保障质量安全的原则,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及《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细则》。主要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增设电梯审查报备手续:原先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批由市资源规划局审查,现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管理,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审批备案;减小了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意见中的间距要求,改为根据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取消公示的公证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业主对增设电梯纠纷异议较多,统一意见困难,为此需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社区居委会提前介入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三、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原先仅鼓楼区对加装电梯费用进行补贴,现借鉴鼓楼区经验,将补贴范围推广至四城区,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资金。

  四、进一步强化增设电梯安全要求:为加强安全监管,此次若干意见特别增加了电梯施工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电梯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五、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此次若干意见中对加装电梯各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特别增加了对加装电梯审查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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