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0-07-30 11:21 来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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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总体技术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19〕320号)等文件精神,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需结合ETC门架收费模式(主线ETC门架收费系统实时计费,且不允许各省后台修改收费数据,现有先通行后优惠的方式在技术实现上被限制)对现有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优化,并对地方性减免征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与相关地市政府及部门沟通、协商后,研究提出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持续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免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继续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和省内通行的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

  二、优化电子支付缴费车辆差异化收费。进一步鼓励车辆使用ETC电子支付方式缴费,根据交通运输部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有关文件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原有“对使用闽通卡记账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2%,使用闽通卡储值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5%”的优惠,优化为“对使用ETC的车辆实行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优化后的优惠政策包含外省ETC用户。

  三、优化集装箱车辆差异化收费。进一步支持大港口建设,因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为维持政策的延续性,将现行“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2类车标准,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车型分类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优化为“对预约通行我省沿海港口附近收费站(具体站点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适时调整),使用ETC的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按5折优惠”。优化后,承运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物流成本与现在基本持平,承运省内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物流成本将降低约40%。

  四、深化大中型货运车辆区间差异化收费。进一步优化我省贫困地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因主线ETC门架收费系统无法实现“递远递减”阶梯计费方式,将优惠方式优化为分时段优惠。即对在G3-G25京台闽浙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G1514- G3-G25宁上闽赣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S0311浦建闽浙界至浦建闽赣界路段和G1514宁上闽赣界至宁德湾坞路段、G1514-G15W3宁上闽赣界至沈海闽浙界路段和G1514-G15W3- G4012宁上闽赣界至溧宁闽浙界路段等六条线路上行驶的使用ETC的货车分时段优惠,日间(8:00-20:00)4类以上货车的按4类货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夜间(20:00-8:00)3类以上货车的按3类货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五、深化重要通道差异化收费。进一步支持自贸区和城市联盟建设,对连接平潭自贸区、厦漳泉城市联盟的高速公路跨海桥梁差异化收费试点进行优化。一是继续对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2019年降低物流成本约4000万元,2020年将达4200万元,今后每年还将增长5%;二是继续对厦漳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按普通高速公路标准优惠收取,但受主线ETC门架收费系统技术限制,对厦漳跨海大桥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小型客车往返漳州招银港(或海门岛)收费站至厦漳大桥收费站60趟次以上免费的优惠进行优化,经与漳州厦漳大桥公司协商,扩大优惠对象,取消原优惠站点限制,安装ETC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年通行60趟次以上免收厦漳大桥主桥(海门岛至青礁互通段)的车辆通行费,仅收取海门岛至漳州招银港段(2.335KM)的通行费(0.95元)。优化后,优惠对象进一步扩大,而优惠金额基本持平。现行政策的实施,2019年降低生活和物流成本约1.8亿元,2020年将达1.9亿元,今后每年还将增长5%;三是受主线ETC门架收费系统技术限制,泉州湾跨海大桥对小型客车实行“递多递减”阶梯计费无法继续实施,经与泉州市政府协商,原则同意采用当地政府购买服务、部分通行费统一支付的方式实施优惠,拟采用“对行驶泉州湾跨海大桥的安装闽通卡的泉州籍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按普通高速公路标准收取通行费,其通行费差额由泉州市政府统一支付”的方式优惠。

  六、探索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大城市针对城市周边的高速公路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公众出行成本,优化区域交通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继续实施贵安温泉旅游区车辆行驶桂湖至贵安路段集中缴费模式,实施福州城区安装闽通卡的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行驶机场二期高速公路来往三江口大桥互通的通行费由福州市统一支付的缴费模式。

  七、原差异化收费及相关配套政策同步废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部分差异化收费政策及地方性减免征政策将无法继续执行。具体如下:

  (一)大型物流企业车辆差异化收费政策

  一是因收费模式改变,原出口一次计费的方式改变为主线ETC门架收费系统分段实时计费,各省不允许后台修改收费数据,大型物流企业车辆差异化收费现有“先通行后优惠”的方式在技术实现上被限制,无法实施。

  二是此政策仅针对本省物流企业,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规定的清理规范内容第一款“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要求,应进行清理。

  (二)“高速+旅游”小型客车差异化收费政策

  因收费模式改变,原出口一次计费的方式改变为主线ETC门架收费系统分段实时计费,各省不允许后台修改收费数据,“高速+旅游”小型客车差异化收费现有“先通行后优惠”的方式在技术实现上被限制,无法实施。

  (三)相关文件

  一是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政策已优化,故《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10〕9号)无法继续执行。

  二是对运送党报党刊、机要文件的邮政运输车辆按现有计重收费模式减征50%的优惠政策,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认定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车辆的优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减征邮政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闽交财〔2008〕39号)无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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