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23 17:2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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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现将《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

为加强我省节约用水工作,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建设工作,后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鼓励各地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建设。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2020年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2022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的要求,我市需尽快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建设工作。因此,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规范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考核办法》。

二、起草依据

考核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榕建公用〔2020〕5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考核办法》主要是对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阐明本办法起草目的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对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

(三)对考核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进行明确,要求企业对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附件1)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单位对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附件2)或《服务业节水型单位评价导则》(GB/T 26922)(附件3)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居民小区对照《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自评达90分以上(含90分)方可进行申报。

(四)对申报时间及申报程序进行明确,每年3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时间,由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向所属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考核。经专家考核组考核通过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授予“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称号。

(五)对需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制定《节水型企业报告书范本》、《节水型单位报告书范本》、《服务业节水型单位报告书范本》、《节水型居民小区报告书范本》,方便用水单位申报。

(六)对考核评审程序进行明确,首先专家考核组按考核评审标准对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考核,专家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经汇总讨论后,形成考核意见上报,最后向申报单位通报考核意见。

(七)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提出要求。要求符合条件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准备和报送工作,接受检查考核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协助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创建和验收工作,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八)对通过考核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予以公示,公式结束后无异议的,正式授予市“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

(九)对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对已获得“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单位,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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