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5 17:44 来源: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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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修订《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背景和目的

  (一)修订背景

  1、文件执行到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5号)文件规定有效期5年,现已执行到期。

  2、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令第28号,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已划入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管理和执法上的权限和职责,有待在新的收费管理办法中厘清。

  3、长乐区的定价权限问题有待明确。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规定,将“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目前长乐区是否获得相应的制定价格权限尚不明确。

  4、《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我委与资源规划、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相关政策法规,重新修订《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的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推进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同时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正常秩序。

  二、修订《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程

  (一)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发改部门了解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落实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收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二)征求意见。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3月14日发函向基层发改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5月13日召集部分停车场经营者座谈征求对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

  (三)定价程序审查。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按照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对《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

  三、《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厘清《办法》主体和依据。将修改后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做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之一。

  (二)厘清部门职责。《办法》明确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相关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公安、规划、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长乐市改区后价格管理权限尚待进一步明确。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制(核)定主体上,由原来的“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由市、县(含履行县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发改部门”。

  (四)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由原来的五城区扩大到六城区。在《办法》第七条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其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福州五城区”修改为“福州城区”。

  (五)明确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为科学划定不同类别停车区域,促进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有效落实,根据《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由收费主管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停车场建设规划部门确定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的划分,即第七条“发改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确定”。

  (六)扩大实行首停车15分钟免费时间的停车场范围。在《办法》第九条中,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纳入实行15分钟免费范围,让道路泊位临时停车更人性化,更便利。

  (七)鼓励停车场采取灵活措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方便市民停车。在《办法》第十一条,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和其他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对长期固定停放车辆实行包月、包季等优惠措施”内容,让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充分利用闲置停车位,满足周边住宅区的停车需求。

  (八)对明码标价的内容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作规范表述。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在《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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