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友城报批流程解读
根据全国对外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我国的友城工作由全国对外友协主管,归口外交部领导。地方友好城市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友城结好对象原则上应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行政单位(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探索与未建交国结好和开展友城活动要在外交部指导下审慎进行,开展相关活动前需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核,外交部审批。
友城结好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核准,再转外交部批准。
一、市级
我市与国外城市结好,需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结好请示;
(二)双方拟签署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三)结好双方城市简介;
(四)对方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书面材料(包括: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五)双方开展交流情况
(六)双方城市结好的互补性;
(七)拟确保双方友城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资源和举措;
(八)拟结好友城今后三年的工作规划;
(九)市政府的同意批示
省外办受理上述文件后,由具体经办处室负责向驻外使领馆征求意见并提醒其复函时加抄全国对外友协。经驻外使领馆同意结好后,由省外办向省政府上报请示件。获省政府同意后,省外办负责向全国友协申报结好请示。若获批准,相关城市原则上应在1年内正式签署结好协议,签署工作可通过人员互访或互寄协议书等方式完成。签署后协议书副本须报全国对外友协、省外办备案。
我市下辖县市区与国外城市结好,需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结好请示;
(二)双方拟签署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三)结好双方城市简介;
(四)对方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书面材料(包括: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五)双方开展交流情况;
(六)双方城市结好的互补性;
(七)拟确保双方友城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资源和举措;
(八)拟结好友城今后三年的工作规划;
(九)属地政府的同意批示
市外办受理上述文件后,由友协秘书处向市政府上报请示件,获市政府同意后,再向省外办上报结好请示。其余流程参照市级友城结好程序。
简要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