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27 15:49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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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规〔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提高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引导和鼓励影视剧创作生产,更好地推动影视产业融合发展,讲好福州故事,打响闽都文化国际品牌,助力福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和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本着“鼓励创作、重点扶持、推动发展”的工作目标,参考借鉴了兄弟城市的影视产业政策,在2020年市政府已出台的《福州市关于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基础上,将有关电视剧扶持政策融入其中,并征求了市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若干措施》(送审稿)。10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措施》,现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针对本地注册并从事影视作品创作、生产、播出等活动的影视企业,围绕剧本创作、发行播出、获奖奖励、国际交流等7个方面进行扶持奖励,共12条措施。

  一是鼓励影视精品创作、播出。对获得相关许可证的影视剧本予以5万元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相关发行许可证的电影作品再予以奖励30万元、电视剧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予以5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予以30万元奖励;在网络平台首播的影视作品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是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获得国内主要影视奖项的予以50-300万元奖励;在国际A类电影节入围或获奖的分别予以5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其中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予以1000万元奖励。

  三是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成功赴境外发行的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我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且票房1亿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四是支持影视企业、工作室落户。对在我市落户的影视企业,按其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的,按工作室或个人对地方贡献额分别予以全额或5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五是鼓励影视作品凸显福州元素。对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并在国内公映的电影、在央视播出的电视剧予以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影视作品,予以第一出品方1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除本措施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外,其他条款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所有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

  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本措施自2022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电影方面)、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视剧方面)、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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