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02 14:48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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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编制背景

2022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着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福州,绘就“江河安澜、河畅水清、岸绿景美、鱼翔浅底”的新画卷,全面建成人水和谐共生的山水城市、海滨城市制定《福州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

二、实施范围

以闽江、敖江、龙江三大流域,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等海湾和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兴化湾福州段等美丽海湾样板湾区为重点,推进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1.重点流域方面,闽江流域:干流、梅溪、溪源溪、大樟溪、淘江、井下溪;龙江流域:干流、太城溪、大北溪;敖江流域:干流、斌溪、日溪、牛溪;其他重要流域(河流):起步溪。

2.重点海湾方面,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

3.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方面,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兴化湾福州段。

三、工作目标

在完成2022年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入海排污口整治基础上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大樟溪、梅溪、溪源溪、淘江等闽江支流,敖江干流、龙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四、任务与保障

《市工作方案》在充分借鉴吸收吸收福州内河整治经验,总结前期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摸清排口底数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充分衔接前期开展的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成果和实践经验,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二是推进规范整治。明确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巩固提升一批”要求一口一策开展整治并按照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加强日常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夯实整治成效等5方面强化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障《市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撑保障、严格考核问责、倡导全民共治等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名词解释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六、《市工作方案》特色亮点

一是吸收福州内河整治经验,充分衔接前期福州市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在排污口整治范围上进行扩展,将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纳入监督管理。

二是将《省工作方案》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在严格对标落实省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新增梅溪、溪源溪、淘江、起步溪等重点流域和兴化湾福州段等美丽海湾样板湾区。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责任和市直相关部门指导范围。

三是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流域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项目的重要实施内容,鼓励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排查监测与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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