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三大工业区管委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福清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BT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投资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第三条 BT合作应遵循“品质优良、成本合理、时间快速”和“公平定价、合理回报”的原则,力求建设投资工程造价、投资利息和投资回报等成本最佳化。
项目工程计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现行有关定额及省市发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按规定编制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BT项目中标的下浮率下浮,原则上下浮率不低于3%。主要材料差价调整按照市政府批复BT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调整。
投资利息包括建设期利息和回购期利息,建设期资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如遇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资金利率即时调整,以下同),建设期资金平均占用核定为建安费的40%,资金占用时间按实际建设期计算;回购期资金利息计算以项目审计后的建安费为基数,资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资金占用时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投资回报率根据工程预算下浮率及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研究确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路、道路、桥涵隧道、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级以上工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三)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
(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建项目。
第五条 适用BT融资模式的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后用3年时间完成回购,分期支付价款。
第六条 确定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业主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经筛选拟采用BT模式的项目,由市BT融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业主提出,报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业主申请方式:是指项目业主鉴于自身筹措资金、管理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编制书面报告向市BT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采用BT模式建设的方式,市BT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应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申请项目实际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采用BT模式。
第三章 投资方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BT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投资人在签订BT合同时,应按BT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分期退还;BT项目投资方没有在福清市注册公司的必须在福清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BT合同价的25%,其余的建设资金需要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或资信证明。
第四章 项目业主、投资方职责
第九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工程造价预算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办理项目涉及的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水土保持、建设、消防等各种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的招标,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投资方的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不得为投资方提供融资担保;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根据审计局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负责组织项目回购、移交。
第十条 投资方的职责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并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足额筹集到位建设资金,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其它项目提供担保;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完成BT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变化,必须按程序报审。搞好工程质量自检,自觉接受项目业主、监理机构及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五)不得将BT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不得让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第五章 确定BT投资人、签订BT合同
第十一条 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经市BT融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BT投资人的确定办法(如:招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签订BT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回购期限、预留质量保证金等;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BT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BT合同签订后,政府将BT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投资、融资和建设管理,并承担建设间风险,政府出具相关会议决议和财政资金支付承诺函。
第十五条 投资方按BT合同内容及工期进行建设管理,履行职责,接受项目业主和监理机构的监督,同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实施中,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程序报审;对于工程增量部分超过施工合同价的2%--5%,且单项项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必须事先经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把关,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工程增量部分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且单项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必须事先经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监察等相关监督部门核实、审查把关,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章 验收及回购
第十七条 BT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市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审计、监察局、项目业主及投资方按照BT合同逐项检查、认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符合回购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后,报经市政府确定,办理移交手续,按BT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价款。
第十八条 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方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经整改仍不符合合同回购条件的,以及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价款或予以处罚。
第八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财政、审计、工商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协调、检查。
第二十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投资方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的(不可抗力除外),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投融资建设权,并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和投资人之间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对违反本规定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BT融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福清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