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是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县政府“数字办”承办的网站。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县数字办着手对“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进行了改版。目前,“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改版工作已近完成,将投入运行。为进一步提高网站的建设管理水平,把“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建设成为罗源县政务信息权威发布的平台,并使之成为宣传我县改革开放成果的一张重要名片,县“数字办”制定了《“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建设,规范“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全方位展示罗源形象,进一步拓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
第三条 “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是罗源县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唯一政府门户型网站,由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罗源县“数字办”承办。县“数字办”具体负责“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设置栏目维护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即根据“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的栏目性质,将其分解到县直各有关单位进行维护。各维护责任单位应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负责“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相应责任栏目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更新,并确定具体经办人负责与县“数字办”的日常联络。
第五条 “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的内容;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上网信息的审批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维护责任单位在“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要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确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特别是应根据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严格对上网信息进行把关、审核,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栏目实行分权限管理,县“数字办”将栏目信息更新的权限下放给各维护责任单位,各维护责任单位上互联网即可对负责维护的相应栏目的信息进行更新。各维护责任单位的经办人应当保管好本单位上传信息的帐号和密码等有关信息,并定期更换密码,设置的密码须在8位数以上。各维护责任单位的经办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县“数字办”,并作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 “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是罗源县政务信息的权威发布平台,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把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上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2)政府规章、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3)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7)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的审计情况;
(8)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
(9)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10)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综合开发、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更新上网内容。需上网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发布上网。
第十条 县“数字办”负责“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负责监督“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定期公布各维护责任单位信息上网汇总表,对信息更新不及时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负责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具体经办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各责任单位经办人的业务素质;负责对“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中国·罗源湾”门户网站上发布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