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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0-08-05 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    点击数:

  昨天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于近日起实施。《规范》明确了流动人口界定标准及其可享受到的优惠服务,并鼓励公众举报违反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行为,举报查实者最高可获2000元奖励。 

  这些人属《规范》服务管理对象 

  《规范》服务管理的对象包括: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专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五城区之间的流动不属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重点。 

  流动人口除可享免费计生技术服务外,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绝育家庭可享奖励扶助等法定奖励、“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等奖励政策,计生家庭还可获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 

  婚育证明这样办 

  流动人口享受计生服务须提供婚育证明,该证明每年至少须接受一次查验。《规范》要求,乡(镇、街道)应在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及时免费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或由有关部门上门服务办证。证件办好后,要及时跟踪和督促育龄妇女家人将婚育证明寄到流出育龄妇女本人手中。 

  办理婚育证明需要以下材料:成年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生育登记这样办 

  《规范》规定,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原则上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男方姓名、婚姻现状、生育情况等内容);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孕检证明;流动育龄夫妇领取的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承诺书。证明材料齐全且核实无误的,将即时予以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社会抚养费这样征收 

  为避免流动人口规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也就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了规定。即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采用公函、传真等有效方式先行与政策外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协商,户籍地自收到相关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

  举报奖励标准这样定 

  《规范》明确,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本区域流动人口计生有奖举报工作的受理主体,都要设立举报受理机构。欢迎公众以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或计生干部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主要证据的举报人应兑现奖励。 

  受理举报的内容及奖励标准如下:举报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每例奖励200元;举报做假结扎、假手术,每例奖励500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违反免费服务规定,每例奖励500元;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每例奖励2000元;举报育龄妇女政策内怀孕私自人工终止妊娠的,每例奖励2000元;举报遗弃女婴的,每例奖励2000元;举报计生干部在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以权谋私的,每例奖励500元。 

  举报人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由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奖励标准落实奖金。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对于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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