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为困难家庭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1-11-25
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大】【中】【小】 点击数:
2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明年1月1日起,凡家庭经济困难、因大病难于承担医疗费用的居民,经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后,年度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医疗补助。
七类大病可申请救助
据了解,此项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病种有7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和血友病。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进行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予以救助。
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用在3万元~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这些困难家庭可申请
根据办法,以下对象可申请补助: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当年购房建房的不予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情形。
捐50万元以上可设子基金
据了解,市级财政明年将拨付1000万元资金作为市级大病救助基金,今后每年根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
此外,市红十字会将积极向社会各界筹募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与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覆盖面。
根据办法,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相关链接:
大病救助基金这样申请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申请一次。申请人须分别填写省、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 (可在福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fzredcross.org.cn“大病救助基金”网页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领取),经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等审核后与相关材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以受助对象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经县、市、省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省红十字会在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