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FZ01GA-QT-001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
办理程序: |
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公告 |
办理条件: |
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五)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六)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申报材料: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每月公告一次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联系电话: |
83404988 |
投诉电话: |
83404988 |
备 注: |
每月公告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