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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6 复检日期:2017-05-07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办理单位:

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

FZ01GA-QT-0010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办理程序:

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公告

办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五)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六)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每月公告一次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83404988

投诉电话:

83404988

备    注:

每月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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