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记满12分学习考试清分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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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办理程序: |
满分违法处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外地驾驶人到原暂住地)交警大队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支队车辆管理所窗口预约考试(县市户籍的当地大队肊考试)---参加考试---成绩合格1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考试预约凭证领取《合格凭证》---持《合格凭证》到扣证单位领回驾驶证。 |
办理条件: |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
申报材料: |
(一)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一寸白底彩照1张。 (三)《交通违法记分考试通知书》(红联单)或《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 |
收费标准: |
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280元人/次;科目三:1、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80元人/次,2、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50元人/次。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二次预约考试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 |
办理时限: |
成绩合格1个工作日后领取《合格凭证》 |
办理机构(科室): |
满分违法处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外地驾驶人到原暂住地)交警大队;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车辆管理所、鼓楼区西二环路河南社区南侧100米(省委党校往北)、台江区鳌峰路182号(桂景楼)、晋安区鼓山镇双福路33号(鼓山派出所内)、仓山区湖畔路6号、马尾区罗星路便民服务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墩园洲68号、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大街192号、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29号、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连江汽车站旁、长乐市公安局2号楼办证大厅(龙景路)、永泰县樟城镇塔山路80号、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清荣大道旁)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各交警大队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14:00-17:30) |
联系电话: |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咨询电话、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投诉电话: |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投诉电话、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备 注: |
办事业务常规内容,法规规定没有变化,无需每周更新。 |
·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消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