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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FZ00104-0600-2011-00095 发布机构:福州市教育局
  文    号:榕教财[2011]108号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9日
  名    称: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收费工作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为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工作,现将《福州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和《福州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教育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 各级各类学校在本学期收费前都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结合校务公开,在校内显眼的地方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收费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均实行教育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对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生注册前公告。校长公告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格式(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榜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一个月后应将校长公告适当缩小后张贴在公示栏内,直至下学期更换新的校长公告。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公告内容和格式制定本校校长公告。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要设置《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公示的内容,一是收费项目、标准,二是收费依据文件,三是收费政策咨询与举报电话,四是代办费收支情况。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中小学教育收费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严格按省市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教育收费政策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三是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代办费项目时,必须填写省教育厅制定的代收费审核表和格式清单,并遵守学生自愿、非盈利原则,一事一收,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四是课本费限价执行去年秋季标准;五是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六是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学生自行选购教辅材料,严禁向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材料和其他用品。教辅材料书款小学可由教师代收代付,中学可在教师指导下由班干部代收代付;七是不得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为名,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新生根据“闽教财【2011】15号”文件规定免交学费(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该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并公示该文件)。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三、认真落实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对有关学生继续落实 “两免一补”的资助政策,并将享受“两免一补”学生名册在开学后十日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二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落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减、免费工作,确保贫困学生不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

  四、强化学校各项收费的规范管理。学校收费程序必须依照省教育厅制定的“福建省教育收费流程图”进行。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都要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有条件的学校都要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公办学校的所有收入都必需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办费的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示核算结果。学校的年段、处室、教研组等非财务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要及时足额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给学生。

  各级各类学校务必严肃对待教育收费问题,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规范各项收费,做到学校按章收费,学生明白交费,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附:《福州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福州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xls
福州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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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

榕教财[2011]108号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发布机构:福州市教育局 字体: 【大】【中】【小】 点击数: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为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工作,现将《福州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和《福州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教育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 各级各类学校在本学期收费前都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结合校务公开,在校内显眼的地方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收费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均实行教育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对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生注册前公告。校长公告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格式(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榜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一个月后应将校长公告适当缩小后张贴在公示栏内,直至下学期更换新的校长公告。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公告内容和格式制定本校校长公告。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要设置《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公示的内容,一是收费项目、标准,二是收费依据文件,三是收费政策咨询与举报电话,四是代办费收支情况。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中小学教育收费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严格按省市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教育收费政策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三是在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代办费项目时,必须填写省教育厅制定的代收费审核表和格式清单,并遵守学生自愿、非盈利原则,一事一收,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四是课本费限价执行去年秋季标准;五是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六是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学生自行选购教辅材料,严禁向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材料和其他用品。教辅材料书款小学可由教师代收代付,中学可在教师指导下由班干部代收代付;七是不得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为名,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新生根据“闽教财【2011】15号”文件规定免交学费(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该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并公示该文件)。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三、认真落实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对有关学生继续落实 “两免一补”的资助政策,并将享受“两免一补”学生名册在开学后十日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二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落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减、免费工作,确保贫困学生不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

  四、强化学校各项收费的规范管理。学校收费程序必须依照省教育厅制定的“福建省教育收费流程图”进行。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都要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有条件的学校都要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公办学校的所有收入都必需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办费的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示核算结果。学校的年段、处室、教研组等非财务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要及时足额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给学生。

  各级各类学校务必严肃对待教育收费问题,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规范各项收费,做到学校按章收费,学生明白交费,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附:《福州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福州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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