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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照《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局公开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交管、边防、消防、治安、出入境等部门年度(季度、月份)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及解读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业务工作;
●人事任免、人民警察招考、文职人员招聘、培训、表彰奖励等相关人事信息;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zga.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026208
传真号码:0591-87026208
电子邮箱:FZGA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津门路11号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路,8路,16路,26路,722路,725路,801路,803路,803支路,908路,945路,958路到于山下车往北走;或956路到鼓楼区委往南走;或948路直达市公安局站。

(二)市公安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026208
传真号码:0591-87026208
电子邮箱:FZGA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津门路11号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公安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市公安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市公安局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市公安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三)邮寄费。市公安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举报。福州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咨询电话:0591-87026278,传真号码:0591-87026278,通信地址:福州市津门路11号市公安局大院,邮编:350001;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