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福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是民政系统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上公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制的《福州市民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市民政局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上公开市民政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此外,还将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处室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中国福州”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民政局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民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250052 传真号码:0591-83250105 电子邮箱:83250105@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八一七中路798号金安大厦4楼 邮政编码:350004 咨询时间:周一—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上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但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间接提供。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监察室和办公室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