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综[201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