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根据委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门户网站《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查阅《指南》。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机关和建设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的公开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产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我委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 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 2 )本委的规范性文件;
( 3 )城乡建设规划、专项规划;
( 4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5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6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 7 )建筑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 8 )工作动态;
( 9 )为民办实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 10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查阅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的《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除了上述由本委生成和保存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要了解建设类法律、法规、规章的,可在《福州建设网》政务公开栏目点击“法律法规”直接查询。
2 、公开形式
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开我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 http://fzjs.fuzhou.gov.cn 。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以及在档案馆存放纸质文件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委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审批信息查阅设施。
3 、公开时限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获取信息的方式
(1) 登录《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我委上述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91 — 87115662
传真号码: 0591 — 83337239
通信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54号
邮政编码: 35000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08、19、7、130、101、51、52、8、301至状元境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建设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书面申请
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递交受理机构。
3 、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 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6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州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