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编制《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确定为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公开工作。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的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全市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文化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业务工作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此外还将通过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网站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765733
传真号码:0591-83765733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52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邮政编码:35000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0、60、83至仓山影院站下车。

(注:上图“福州市文物管理局”显示位置即“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所在地)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